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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委近日制定出台了《关于贯彻〈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〉的实施意见》

【 发布时间: 2009-6-5    阅读次数: 686

  为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和全国、全省党校工作会议精神,山东省委近日制定出台了《关于贯彻〈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〉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从建立长效机制着手,对党校的组织领导、工作规范化、教学、科研、队伍建设、治校方针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。《意见》既忠实贯彻了《条例》和全国、全省党校工作会议精神,又紧密结合了山东实际,具有很强的针对性、实效性和可操作性,必将对山东党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。

  《意见》指出,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阶段,保持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,完成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战略任务和省第九次党代会、省委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,关键是要培养一大批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领导人才。党校作为培训干部的主渠道、主阵地,要积极发挥在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中的重要作用,切实做好干部培训工作,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,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领导人才保证。

  《意见》强调,首先要切实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,把党校工作作为考核党委工作的重要内容。《意见》要求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,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1—2次听取党校工作汇报,研究党校工作;选好配强党校领导班子特别是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;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协管的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党校调查研究、指导工作,做到时间、精力、工作力度三到位。协调好党校与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,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,帮助解决党校办学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。组织、人事、发展改革、财政等部门,要为党校的社会调研、人才选聘、干部交流、基础设施建设、经费保障等提供支持和帮助,为党校教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。加大对党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投入,省里视情对经济欠发达市县党校建设给予适当补助,力争用3―5年时间,使市县党校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。加强业务指导,定期召开党校校长会议,依据有关规定,组织开展先进党校、优秀教师、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,研究制定更加科学的市、县(市、区)委党校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。建立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制度,上级党委党校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执行《条例》和《意见》的情况,定期进行检查,提出意见,促进工作。

  《意见》规范了办学体制,对《条例》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。要求山东设立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)三级党校,国有大型企业党委可设立党校,各市经济开发区工委(党委)可设市委党校分校;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,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。同时,明确规定了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)三级党校的办学规模、班次和学制,并要求按规模确定相应的校舍面积,配备相应的教师、工作人员及教学设施等。

  《意见》进一步明确要搞好教学工作。指出要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,在加强教学管理、教学改革、学科建设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的基础上,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,及时将中央和省委的重大理论观点、战略思想和战略部署转化为党校教学内容。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、具有山东特色和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,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。

  《意见》明确了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,要充分发挥科研工作的思想库作用,并对加强科研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。要求各级党委、政府在开展重大问题调研时,要吸收党校专家学者参与课题研究;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研究放在中心位置,加强省情研究,加强对山东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、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、难点问题的研究。积极推进科研管理制度创新,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,重视发挥教研人员、科研管理工作人员和党校在校学员的力量,积极探索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实现形式、组织形式、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。

  《意见》在规定实施人才强校战略、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,进一步明确加强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。要建立健全全省党校师资资源库,实现优质师资资源共享。各级党委、政府和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,要把党校师资队伍的培养、引进、出国培训等工作纳入规划,制定政策,提供必要条件;要把党校干部的内外交流纳入整个干部交流工作,统筹安排,进一步增强党校干部队伍活力。

  《意见》着重强调,要坚持党校姓党原则,绝不允许在党校讲坛上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和言论。坚持从严治校方针,加强学员管理,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全面考核学员在校表现,并将考核情况记入干部档案,作为干部任职、晋升的重要依据。 (鲁文)

(摘自学习时报)2009年6月5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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